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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

发布时间:2013-03-05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我省现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口计生法治建设包括完善人口计生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计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有必要以立法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此次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我省现行多项计生政策作出调整,主要有以下七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转型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长期均衡发展。

    二是逐步完善生育政策。在保持生育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取消了四年生育间隔期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自主决定再生育的时间,保护和尊重公民的权益。

    三是破解取证难问题。在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查处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和单位不配合提供证据材料,基层普遍存在着对违法生育事实认定难、实际收入确认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规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四是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了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明确人口发展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衔接原则,建立奖励费、扶助金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费的标准,新增城乡奖扶和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遭遇意外事故的补助制度,将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五是创新人口计生领域社会管理。将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纳入征信体系,规定“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科学合理界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面,对未婚生育行为,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下放管理权限,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主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六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免费技术服务范围,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不孕(育)症夫妻提供服务,规范药具市场管理,增设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的权限。

    七是强化违法生育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有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省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实施。(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