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在榕本科高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03

 

闽人口发【2008】90号

各在榕本科高校,福州市及有关县(区)人口计生委(局)、教委(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高校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校内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在榕的全日制本科高等院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在校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已经推行二十多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高校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在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人群正日趋扩大:一是随着婚姻登记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达到法定婚龄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登记结婚的日益增多,并允许其在校生育;二是校办工厂、附属科研机构和学校后勤服务人员中,临时工和流动人口及其亲属不断增加,其中不少人为外地的已婚农民工;三是高年级学生婚前性行为增多,需要对其加强自我保护、晚婚晚育、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上述人员和在职教职员工(以下统称在校人员),都是在高校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应予关注的重点。因此,各级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在校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组织,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在校人员的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鉴于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在校人员数量不断增多,工作量日益加大的实际情况,各高校应当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便于开展工作、有利组织协调、人员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办公室或人事处设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在校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备工作人员数量的标准为:包括教职员工(含离退休职工)、流动人口和全日制在校生在内,总人数超过3万人的高校,设专职计划生育干部2 人;总人数在3万人以下的高校,设专职计划生育干部1人。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校相关单位,配备若干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责为:

    1、开展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法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相关优惠、奖励、处罚政策和措施;

    2、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掌握校区内人员结婚、怀孕、生育、节育以及在校人员流动信息,建立信息台帐;

    3、组织每月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掌握计划生育动态;

    4、领取发放和指导使用避孕药具,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5、协助校内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主动上门服务;

    6、查验本校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7、配合并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

    8、检查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向上级建议对相关单位、个人实施“一票否决”或计划生育奖惩;

    9、其他上级布置的有关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已婚在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高校针对在校人员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要通过计划生育专题讲座、热线电话、大型宣传活动等形式,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引导学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要逐步开设计划生育公共选修课程或讲座,普及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高校的学生管理机构(学生处、研究生办等)、党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好在校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1、高校有关部门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要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应将在校人员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时提供给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本人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或人员调出时出具其婚育及子女情况的证明。

    2、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3、对已婚在校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其费用由高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已婚在校人员的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福州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已婚在校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在校人员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干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

    7、在校人员的生育情况,纳入高校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计划生育责任制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人员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除各高校原来对教职员工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扩大到在校人员继续执行外,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及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按规定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同时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学校同意后,由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协助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在校已婚女生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的,按福州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女方高校领取《生育服务证》,男女双方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在女方高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在校学生,按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5、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二)要求

    1、办理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时,除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1 )高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

   ( 2 )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村(居)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已婚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