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法定奖励金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6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和法定奖励金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口发[2012]12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精神,于20121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法定奖励金标准,并继续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其子女死亡或伤残的扶助标准从200元和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2、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一次性奖励金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农村夫妇生育两个女孩后绝育的一次性奖励金从800元提高到3000元。

3、继续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接受既定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检查的,其费用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240元,超出项目和超出结算标准的由当地政府负担,具体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教[2011]12号)执行。

以上三项资金分别由县以上(含县)财政按比例承担。特别扶助金,省财政负担80%,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一次性法定奖励金,省财政负担15%,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85%;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费用,省财政对各地分别按80%60%、40%20%四档比例予以补助(详见附件)。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筹解决。

各级财政应按资金分担比例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兑现扶助金和奖励金,及时结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将对资金到位和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附件: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分档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分档

(不含厦门市)

第一档(80%):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

第二档(60%):连江、罗源、南安、长泰、三明本级、梅列、南平本级、宁德本级、莆田本级及所辖区。

第三档(40%):闽侯、长乐、永安、福清、龙海、惠安、漳州本级及所辖区、龙岩本级及所辖区。

第四档(20%):晋江、石獅、福州本级及所辖区、泉州本级及所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