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

福建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06-01

福建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福建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计划生育服务、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群众性团体,在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直机关仓山区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联系本校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

第三条  福建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协助政府动员广大职工开展计划生育活动。

二、团结支持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志愿工作者。为控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作出贡献。

三、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活动,宣传普及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普及人口理论、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广大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四、组织理事和会员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照省直机关和仓山区计生协会要求和安排,并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可能,同兄弟省、市的计生协开展横向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订工作计划、修改会章和审议理事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协会理事、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由理事会产生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制订工作计划,以及讨论研究其他重要议题。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的办理机构设在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与团会会员

会员  凡积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以及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承认会章、本人申请,由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协会会员有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的义务,有接受协会委托执行一定任务的义务,有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可申请退会,被剥夺政策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校计生办支持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建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通过,并报校计生领导小组备案。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福建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