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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最新出台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7-04

 东南网6月30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日前正式下发,明确对符合四个基本条件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凡是年满60周岁者,可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助金。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从2014年起,我省建立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经省政府同意,省卫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此项奖励新政策。

 此次新政策,明确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一、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年满60周岁。

 发放奖励扶助金标准是,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按照规定,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再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初审并张榜公布,入户核实后,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我省还特别强调,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将注销其奖励扶助金资格;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此外,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