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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负直接责任

发布时间:2009-05-12

高校对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负直接责任

教育部:建立健全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2009-03-20

 

    教育部3月19日发出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明确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通知指出,高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通知提出,高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相关涉及人的责任则由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来承担。通知说,这两个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通知强调,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高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同时,通知也强调,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此前几天教育部专门召开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请来教育界官员、专家学者以及高校校长等“会诊”学术不端现象。有业内人士表示,今天的这份通知明晰了谁来管理、怎么管理、教育部如何监督等实质性问题,从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入手,让学者不愿、不能、不敢违背学术道德。(记者 原春琳)

摘自:《中国青年报》20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