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03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醒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人口问题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少生了1600多万人,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增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紧迫性。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未来十几年,全省人口总量还将以每年30万人左右持续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有相当难度。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流动迁移人口总量不断增加,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方法与新时期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我省人口发展正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
  (三)努力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认真研究和解决好人口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二、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四)全面把握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中央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贯穿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不断解决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不断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努力营造一个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结构明显改善、人口发展逐步和谐的人口环境。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持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到2010年,人口年平均出生率控制在14.2‰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678万人以内(不含流动人口);到2020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000万人以内。
  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10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婴幼儿系统保健管理率巩固在80%以上,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婴儿死亡率降到10‰左右,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4/10万以下;15岁以上人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9年以上;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5岁。
  逐步优化人口性别比。社会主义新型婚育观念基本形成,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得到较好落实;妇女和女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到201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
  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建立流动人口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机制,形成政府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统一要求,对流动人口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的局面;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到2010年,流动人口的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到80%以上。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广泛、发展持续、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点工作
  (六)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持续开展树立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念的宣传,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水平。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和坚持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和规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民主决策体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充分尊重群众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决纠正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七)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积极开展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实行科学婚检,通过宣传教育、财政补助、依法准入、规范管理和方便群众等综合措施,进一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通过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和妇幼保健等方式,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基本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服务。加大对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监管力度,同时推进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保障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和城市孕产妇按规定核报住院分娩等相关费用。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八)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对相关部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建立和完善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制定并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人口计生、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完善B超鉴定胎儿性别技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执业资质准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和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经费补助制度,补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九)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好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以流入地为主与户籍地配合进行管理,并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入人口纳入人口总数,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预算管理服务经费,免费提供与户籍人口等同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相关工作。建立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运输、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导,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由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组成的农村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赡养人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基层组织督促落实,政府给予支持鼓励的家庭养老保障体系,使多数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主要问题在家庭中得到解决。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广大劳动者,构建多种形式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予以公开揭露;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爱心护理工程,积极扶持退休人员公寓建设,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建立满足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四、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全面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到2008年全省基本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努力解决制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思想和体制性障碍,形成工作持续发展、持续创新、持续提升的良好局面,确保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实效。通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工作思路上,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在工作方法上,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
  (十二)营造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氛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方针,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消除干部、群众对生育政策的误解。规范各级党校人口理论教育,在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展人口国情、基本国策和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移风易俗人口文化活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安排专门版面、播放时段,持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公益性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三)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快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为核心的应用系统以及省、市、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开发和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完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监测和开发利用。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和乡(镇)计生办文明窗口建设活动,提升基层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区域公共卫生体系规划统筹发展。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150个乡(镇)计生中心服务所、提升改造29个二级以下县级计生服务站,形成以县级计生服务站为龙头,乡(镇)中心服务所为骨干、乡(镇)计生服务所为依托、村(社区)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卫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团结协作、优势互补的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以公益型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计生服务站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发挥我省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方面的优势,建立开放式的省级猕猴动物实验技术服务平台和国家级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建立以计划免费发放为主、社会营销为辅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新机制。
  (十四)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与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县及县以上财政投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以上。省、市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计划生育经费的补助力度。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采取建立基金、开放险种等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

  五、建立和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十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倾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综合协调,让改革发展的成果优先惠及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及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视情给予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分配扶贫开发资金、造福工程补助金、库区移民补助金、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等有关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继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致富、安居、成才、保障、亲情五项工程,巩固发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和小额贴息贷款制度,全面实施生育关怀行动,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法定奖励、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中,安排专门的三结合活动经费,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一批短、平、快的增收项目,开展生产技术培训,确保他们收入有较快的增长,生活有较好的改善。
  (十七)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系列奖扶制度。在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重点建立以下新制度:一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进行奖励,直到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二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户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统一补助。三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的救助金或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四是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和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

  六、切实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十八)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是天下第一要事,也是天下第一难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制约人口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解决好计划生育执法协调、政策配套、管理服务、信息共享、人财物投入等问题。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每年不定期地对各地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设区的市党委、政府每年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做专题报告。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要按系统检查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在次年一月份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工作相关部门横向考核办法。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对5-10个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十九)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一票否决制度。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预报和人口安全预警制度,对人口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认真落实《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干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对于工作滑坡、弄虚作假和虚报成绩的地方,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通过单列管理、黄牌警告等措施促进后进转化。对违法违纪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在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必须事先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在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干招工、入党入团等工作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好计划生育关。
  (二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稳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公益性质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保障。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培养和交流力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任职期满后,德才表现好且实绩突出的要提拔使用。乡(镇)、街道计生办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责任大、任务重,要选拔优秀的后备干部担任计生办主任,按有关规定落实他们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评选劳模时,要给予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一定的名额。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全面实施村(社区)计生管理员县管乡聘村用制度。
  (二十一)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发挥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相结合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形成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保证协会活动的正常经费。支持协会按照群众团体的特点开展工作,广泛开展以创建先进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创建合格村和争创一流村(居)协会、创建五好会员小组为主要内容的三联创活动。到2010年,80%以上的村(居)达到合格村(居)和一流村(居)协会标准。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协会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户)长作用,逐步改善村级协会会长和协会小组长的工作条件,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7
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