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和法定奖励金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口发[2012]12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精神,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法定奖励金标准,并继续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其子女死亡或伤残的扶助标准从200元和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2、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一次性奖励金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农村夫妇生育两个女孩后绝育的一次性奖励金从800元提高到3000元。
3、继续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接受既定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检查的,其费用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240元,超出项目和超出结算标准的由当地政府负担,具体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教[2011]12号)执行。
以上三项资金分别由县以上(含县)财政按比例承担。特别扶助金,省财政负担80%,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一次性法定奖励金,省财政负担15%,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85%;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费用,省财政对各地分别按80%、60%、40%、20%四档比例予以补助(详见附件)。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筹解决。
各级财政应按资金分担比例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兑现扶助金和奖励金,及时结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将对资金到位和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附件: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分档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分档
(不含厦门市)
第一档(80%):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
第二档(60%):连江、罗源、南安、长泰、三明本级、梅列、南平本级、宁德本级、莆田本级及所辖区。
第三档(40%):闽侯、长乐、永安、福清、龙海、惠安、漳州本级及所辖区、龙岩本级及所辖区。
第四档(20%):晋江、石獅、福州本级及所辖区、泉州本级及所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