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州市生育服务证改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4

     为推进我市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群众需求,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一)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也可以直接到乡(镇、街道)登记。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后,不再申办第一孩生育服务证,更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于夫妻双方需要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村(居)登记后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乡(镇、街道)领证或直接到乡(镇、街道)登记并当场发证。

(二)村(居)要及时将登记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将信息及时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并在30天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要对登记人员进行跟踪随访,对准备怀孕的夫妇及时动员其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对已怀孕的,结合医疗保健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跟踪服务。

(三)村(居)要做好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的收集工作,对相关登记内容予以核实,并建立一孩登记花名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复印件留村(居)备查,原件送乡(镇、街道)归档管理,乡(镇、街道)保存期为10年。

二、规范再生育审批办理

(一)我市范围内原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的再生育审批事项统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再生育审批权限委托书(附件5)。

(二)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再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规范,并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执行。要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乡(镇、街道)办证人员业务能力。要加强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督查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是否执行到位、乡(镇、街道)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是否规范、群众对生育服务证办理是否满意。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善工作制度,成立再生育审批小组,对再生育申请的审批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由组长签发决定。乡(镇、街道)计生办要指定具体办证人员,建立二孩领证花名册,连同再生育审批表、证明材料、承诺声明等审批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15年。村(居)也要建立领证人员花名册。

三、严格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建立内部核查机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办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立即与其所在村(居)计生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并通过查询全员人口数据库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核查申请人的资格,打印人口信息卡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后审批发证。

(二)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经内部核查,无法掌握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附件4罗列的情形不适用承诺制)。承诺办证后,办证机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地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并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三)实施限时办结制。优化服务效能,缩短审批办证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领证人员名单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居)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落实失信责任追究制。申请人故意隐瞒婚育情况或违背事实书面承诺,骗取再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从重处理,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交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推行便民措施

(一)加强窗口建设。县、乡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责任追究等制度,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办理指南,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二)创新办证形式。逐步创造条件,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及预约办证,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跨地区、跨部门需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逐步通过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予以解决。

(三)推行委托办证。对申请材料齐全、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当事人确实无法到现场领证的,可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送证上门,或请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供邮递送证服务。

五、强化工作协同

(一)实施信息共享。加强与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人口动态信息实时采集,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为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加快部门服务资源整合,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交换机制。

(二)加强宣传引导。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与群众利益密切相连。要采取各种方式,强化正面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要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强化检查监督。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将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办证工作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的咨询服务。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涉及事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省卫生计生委相应政策办理。

来源福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javascript:void(0);/*1435115269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