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中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具体请假手续请登录学校人事处网站http://rsc.fjnu.edu.cn/de/6f/c10034a188015/page.htm
请产假请附上《福建省一、二、三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复印件